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苏工商外〔2006〕188号 2006年7月21日)
省各直属工商局; 各省辖市外经贸局; 外汇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县支局; 南京关区各海关; 各外资单列市(县)外经贸局、开发区管委会;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
新修订的《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下简称
《执行意见》)。现将
《执行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就贯彻
《执行意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主体除公司、企业(含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外,还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有限公司须设监事会或一至两名监事,其产生办法由公司依据《
公司法》通过章程规定;外商独资有限公司中的外商合资须设股东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须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并须设监事会或一至两名监事,其有关内容要依据《
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对200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的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按以上规定规范完毕。
对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可引导但不强制公司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