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权限按《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第
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征收标准
根据公平合理、鼓励节约用水,地下水高于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原则,结合取用水用途以及企业和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05元。
3、发电用水:
(1)水力发电和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
(2)闭式火力发电按取用水量每立方米0.05元。
4、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二)地下水
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3、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5元。
其中,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1、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1倍收费;
2、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3、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四、计征方法及有关事项
(一)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取水量。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如实提供取水资料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算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二)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如实提供发电量。不提供的,按设计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
(三)物价部门在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自来水价格时,应将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价格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由供水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