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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根据缴费标准实际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补贴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单独列出,并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划拨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且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承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报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费(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60%给予补贴,其他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5%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不再享受就业补贴政策。

  ⒉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市、区、县(市)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十七)各区、县(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辖区内中、省直属企业(不含省农垦、森工系统)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中、省直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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