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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能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能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24号 2006年5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期能源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近期能源工作要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今明两年能源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5〕35号),针对当前我国能源工作中的突出矛盾,确定把近期能源工作的重点放在“统筹经济社会和能源发展,统筹能源开发与节约,统筹能源发展与改革,统筹国内开发与国外合作”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经济、安全的能源保障。为认真贯彻好国办发〔2005〕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做好“十一五”能源规划编制工作
  结合全省“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全省能源“十一五”规划以及电力工业专项规划、煤炭工业专项规划、风电专项规划和天然气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我省“十一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能源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布局和能源结构。(省发改委负责,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省煤炭行业办参加)
  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好全省成品油监督管理,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研究省级成品油储备对策。(省经贸委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电力法》、《节能法》、《天然气法》等能源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情况,做好我省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和出台工作。结合我省风电等新能源的开发和国家颁布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研究制订我省《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负责,省煤炭行业办等参加)
  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增加有效供给
  强化保障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保持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坚持“一杜绝、三下降”的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不放松,到2010年使全省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10人以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5以内。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各类煤矿要按照瓦斯综合治理规划和瓦斯整治的目标,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国家支持,确保在三年时间完成以瓦斯治理为核心的安全改造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体系建设,保持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继续严厉打击煤矿非法生产,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加强煤炭经营管理,整顿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煤炭生产经营环境。(省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省发改委、省煤炭行业办、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
  完善资源管理和煤炭资源勘查勘探投资机制,做好矿区总体规划,稳定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保持煤炭生产平稳增长。“十一五”期间,新建乐平矿区的鸣西井,新余的宜萍井、简家井,丰城矿区的石上井等一批新矿井,强化煤炭工业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地位,争取到2010年全省每年煤炭原煤产量保持在2000-2500万吨。整合小型煤矿,支持年产3万吨的低瓦斯和年产6万吨的高瓦斯煤矿矿井依法就地扩大采矿范围,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兴安水平,逐步依法淘汰布局不合理、安全条件差、煤炭资源回采率低的小煤矿。(省发改委负责,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行业办、省煤炭安全生产监察局、省煤炭集团公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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