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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夯实基础,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新建、改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实施安全预评价,项目竣工后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四、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布局
  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制订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安全管理的中长期规划,明确分步实施方案和相关优惠政策,将城镇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逐步迁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园区或功能区,逐步减少高危行业布局不合理对城市公共安全带来的潜在危害。要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总体规划要求,坚决制止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安全防护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项目和落后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的进入。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原则上要选址定点于各区、县(市)已建或规划中的化工园区或功能区内,地方政府要重点扶持符合总体规划的企业。
  对现有化工园区或功能区,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园区区域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和《园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按照评价报告的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和设施;新设立的化工园区或功能区必须经科学的安全规划论证,制定详细的安全、消防、污控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划控制,防止产生新的安全防护距离不足问题,实现园区产业与安全、环境的和谐发展。
  五、统一部署,抓紧编制危险化学品企业限期搬迁(关闭)方案
  各区、县(市)政府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做好辖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限期搬迁(关闭)方案的编制和落实工作,明确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对限期搬迁(关闭)的企业,要逐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装置、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料得到安全处置,确保装置、设施拆除过程中不留任何隐患。各区、县(市)政府于8月31日前将限期搬迁(关闭)方案报市工推办和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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