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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激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政策的通知


  (十二)促进科技企业快速发展。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用途除外),可按土地出让金低限标准缴纳。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一律免收。

  (十三)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进行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行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奖励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形态的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在本省转化成功后,所在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含量特别高的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可突破35%,并可按不低于该成果入股作价金额50%的股份作为奖励和报酬,持股人享受相应的股份权益;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可按不低于技术转让费用5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和报酬;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可连续5年从实施该项成果销售收入中按0.5%-1.0%的比例提取奖励和报酬,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进入管理费用。

  以上奖励中,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和报酬份额不低于奖励和报酬总额的50%。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的限制,予以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五)积极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凡由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必须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方案须经政府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咨询和评估,坚决限制盲目、重复引进。

  (十六)鼓励企业开发名牌产品。对已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对新创国家、省级驰名、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十七)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加大科技奖励资金的投入,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相结合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把发现、培养和凝聚科技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作为科技奖励的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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