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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激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政策的通知


  (六)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关税等方面的优惠,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实行保税监管。

  (七)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用品和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推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对率先实行企业转制的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安排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九)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努力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外上市创造条件。通过政府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全省性的产权交易市场。

  (十)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2006年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亿元,以后年度视业务开展情况和财力可能,逐步增加基金规模。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大学、科研院所建立科技中介机构。经认定的大学、科研院所建立成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咨询信息等中介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不含企业所得税)。技术合同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登记后,可按核定比例提取技术交易奖酬金用来奖励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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