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激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2006]2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激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激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对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促进作用,实现我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使地方科技投入水平与增强我省产业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吉林目标的要求相适应。到2010年,R&D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到2020年,R&D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3%以上。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法定增长的要求。发挥财政资金对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导向作用。“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增加省级自主创新资金的投入:在保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原科技三项费)按法定比例增长和每年安排5000万元科技创新及科研成果转化补助费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每年再安排重大科技专项资金3200万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资金2000万元。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以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加强对增效增量作用大的高技术产品开发和具有优势的前沿技术研究。对重点实验室和公益型研发机构保持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二、税收激励
(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