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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积极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信息资源共享,推动科技资源信息网络建设。
  (九)进一步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积极推行课题制与项目委托招标制和政府资助项目的监理制度;建立健全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评估、科技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
  积极支持具有高原特色的基础性研究和创新工作,强化政府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评估与管理工作。设立专利补助专项,支持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十)按照区域特色和产业自身需要,逐步调整科学技术专业结构,优化科技资产重组和配置。鼓励各种所有制资本在我省投资创办研发机构,逐步形成协作、竞争、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择优扶强,做大做强科技型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科技型企业上市;允许资不抵债、发展困难的转制科研企业依法破产。
  (十一)允许有条件的社会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并购主业不明、发展缓慢的科研机构,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国有科技资产,其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一次性付款的可获得10%的优惠。
  (十二)出售国有资产所得资金,部分可作为支持科研机构发展科技产业的专项资金。科技企业按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职工未能全部买断所余净资产,可以由改制企业租赁经营,并交纳租赁费。
  (十三)转制科研机构现有土地属科研用地,使用权不变,由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按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土地法规办理。科研条件建设用地及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按照《青海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规定》(青政办〔2003〕11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处置。
  (十四)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根据份额或比例行使出资人权力,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1、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和已实行股份制科研机构国有股权的转让,均要接受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其具体运作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及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转制科研机构中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营业)增长率、国有资本保值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等,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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