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职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不采纳、不整改,对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
(六)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七)打击报复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八)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
(九)其他违反本工作规范规定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工作规范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厂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企业要建立由党委、行政以及纪检、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一)企业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厂务公开方案,审定厂务公开内容,研究解决厂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
(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工作例会、责任追究、民主协商、财务、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党委应加强对本企业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要把厂务公开工作纳入企业党建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行政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应把厂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融入企业各项制度中去,列入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纪检机构(没有纪检机构的,其职责由党组织中负责纪检的委员承担)负责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是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可加挂企业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负责厂务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厂务公开工作计划、公开形式、公开程序的拟定,厂务公开情况统计、信息发布、职工意见收集和反馈,协助安排厂务公开督促检查及有关会议的筹备、厂务公开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并负责向上级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