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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厂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确定公开事项。企业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研究确定公开的具体事项,并明确承办部门。

  (三)整理公开内容。由企业承办部门限期整理公开的内容,并将整理好的公开内容和资料报送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

  (四)预审公开内容。根据确定的公开事项,企业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召开会议,逐项进行审核并批复,提出公开的意见及要求。

  (五)实施公开方案。企业承办部门按照公开要求和方法组织实施。企业工会负责督促落实,确保厂务公开顺利实施。

  (六)进行监督评议。企业有关事项公开后,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组织职工对公开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

第四章 厂务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工作规范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控告。对群众投诉、监察机关或新闻舆论监督中心转办和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厂务公开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依纪依规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对拒不实行厂务公开或者厂务公开工作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地方和企业,由上级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对企业不依照本工作规范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欺骗职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和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领导人不得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劳动模范候选人,不得提拔任用,或应当予以调整;其单位不得参加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及模范职工之家等评选。

  (一)拒不建立、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厂务公开的;

  (二)进行虚假厂务公开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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