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厂务公开栏是厂务公开的必要形式。企业应当在醒目处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所有公开内容原则上都应在公开栏公布。
第九条 企业可以通过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其他形式进行厂务公开,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创新厂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厂务公开后,应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网络对话等形式,了解职工的反映。
第十一条 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职代会公开;属于常规性的工作事项,通过公开栏等形式按年度、半年、季度、月份实行定期公开;属于一事一议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以下程序向职代会报告或公开:
(一)提出公开建议。根据职工的要求.征求企业党政领导的意见,由企业工会与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沟通情况,提出向职代会报告或公开内容的建议。
(二)酝酿讨论。企业工会将拟向职代会报告和公开内容的建议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团(组)长、职代会各职能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或职工民主议事全体会议充分酝酿讨论。
(三)确定公开内容。企业工会将酝酿讨论的情况提交企业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确定公开的内容。
(四)公开准备工作。根据确定的公开内容,充分做好公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公开的各种资料交工会汇总。
(五)会前预审。企业工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后交企业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全体会议审核,同时于职代会预备会议前15天发给职工代表进行预审。
(六)实施公开。经企业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全体会议审核并批复、职代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向职代会报告或公开。
第十三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日常性厂务公开工作一般履行以下程序(根据公开事项情况也可采取简易程序):
(一)提出公开建议。企业工会或其他组织、个人根据大多数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向企业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公开内容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