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厂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湘办[2006]28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厂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省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执行情况。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5月30日
湖南省厂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巩固、深化和规范厂务公开工作,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厂务公开是指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和程序,将有关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实行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厂务公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厂务公开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广泛参与,与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相结合,确保厂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