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土地出让金返还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改制企业提供市政府对企业改制批复的实施意见;
(二)企业改制时的审计评估报告(原件);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改制后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原件);
(四)市政府对该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批示;
(五)土地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单(复印件);
(六)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城建规费的减免和园区内企业税收市财政地方分成部分的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定贴息、补贴和奖励金额,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各级财政、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每季度向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投入、项目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贴息、补助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作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对拨付的专项资金进行帐务处理,如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审批和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有关政策的落实,确保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项目顺利实施,强化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有关的业务费用,用于必要的中介机构评估、专项资金申请书的印制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