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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6〕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司法监督和层级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严格依法行政,既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又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监督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对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具有重要意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定,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对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证据、重程序,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各类指挥部不具有行政执法权,不得以指挥部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时,要严格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复书、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

  (四)对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必须依法履行。对上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和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五)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出庭或旁听法院的庭审一次。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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