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大督办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贯彻执行《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保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认真组织实施。在查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要严肃追究环境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五)广泛宣传,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重点,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创造良好舆论氛围。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单、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六)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
1.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自2006年7月10日起,各县(市)、区每周五以简报或信息形式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辖区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
2.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信息。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上旬)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和部署工作。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辖区内排查名单于7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中旬―10月中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