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管理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黔府发〔2006〕17号 2006年6月2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87年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批省级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以来,各地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护工作,发挥烈士纪念建筑物“褒扬先烈,教育群众”的主要功能。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地陆续修建了一批规模较大的烈士陵园,根据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将赤水红军烈士陵园等3处烈士纪念建筑物列为第二批省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
请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和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省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设置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
贵州省第二批省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