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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企业年金方案制定

  4.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年金分配原则、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办法、待遇计发办法以及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条件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通过,并应征得出资方(国资委)的同意。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

  5.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应根据职工劳动贡献、工作年限、专业技能的不同,设立不同的档次,特别是要向业绩优、贡献大的职工和技术骨干及专业人才适当倾斜。

  6.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五、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7.企业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年金方案,应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所属大型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向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设区市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明确隶属关系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8.企业年金方案呈报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企业职工总数和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职工人数,本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年金方案决议或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书面意见,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告(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账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情况,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提供出资方(国资委)的意见。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应审核以下情况:企业上年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企业经济效益、受益人范围、年金方案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或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情况、年金分配办法等。对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作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并及时通知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凡未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不能认定为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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