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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分布区以外区域或煤层埋藏深度超过1000米的区域,可以按照一般规定设置非煤矿种探矿权采矿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煤炭属于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因此,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转为采矿权的,原探矿权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取得的,符合审批条件的,可以行政审批方式批准采矿权。原探矿权是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取得的,符合审批条件的,经评估并补缴探矿权价款后,可以行政审批方式批准采矿权。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或不愿意补缴探矿权价款的,不批准其采矿权,其探矿权由政府收购。

  六、加强对煤炭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一)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明确各级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或委托的权限,行使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或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对矿业权申请人依法提交的有关申请事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或不予办理。

  对矿业权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采用行政手段强制分取其经济利益,不得随意干预其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坚决纠正和制止越权审批矿业权和在招商引资中越权设置矿业权的行为,如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赔偿。

  (二)落实年度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动态巡查制度,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措施,加强对煤炭勘查开发的日常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技术单位,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对圈而不探,不能在勘查许可证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勘查许可证上载明勘查范围内的勘查程度,无不可抗拒的特殊理由的,不予办理相同勘查程度的探矿权延续。

  煤炭探矿权人、受委托的勘查单位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不按勘查技术规范进行勘查设计或勘查施工,以探矿坑道为名,实施采矿行为的,对探矿权人按以探代采行为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地勘单位,按勘查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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