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后的矿井,由新的法人主体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按整合后的范围,重新确定煤矿开采范围、生产规模及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四、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
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资源储备交易机制。
(一)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和有偿使用
新设煤炭探矿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投放市场。但政府投资的煤炭勘查项目,以及符合本实施意见及国家、省的特殊规定的勘查项目除外。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根据政府宏观调控要求、煤炭基地建设需要和市场需求预测,有计划地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确定勘查、开采主体。
2003年8月1日以后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非政府投资新设煤炭探矿权申请,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予批准,资料退回。
此前,通过行政审批取得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在2006年底以前按国土资源部门公告的时间,必须缴纳经评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可按《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5]22号)的规定分期缴纳。拒绝缴纳的,探矿权予以收回。
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草案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并发布,省矿权储备交易局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其招标拍卖挂牌收益分配,按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的协议出让
1、为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源配套需要,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协议出让煤炭矿业权。
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煤炭资源的矿产地;
已经设置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煤炭资源开发项目;
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2、对符合上述情形可以协议出让的煤炭矿业权,由业主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