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煤炭普查阶段探矿权及主要矿区煤炭详查探矿权,主要由政府出资进行勘查。其中,大中型以上煤矿产地的煤炭资源普查、省政府确定的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煤炭资源开发项目的详查,主要由国家和省级政府出资进行勘查。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确定勘查施工单位。
地、县政府也可以通过有关方式,筹集专项资金,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组织开展或参与本区域煤炭资源政府投资勘查项目。
政府投资煤炭资源勘查资金,除地质勘查周转金外,可适当吸收金融机构、国有地勘单位、国有矿山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共同投资。共同投资勘查的,有省地质勘查周转金投资的勘查项目,原则上由省矿权储备交易局作为探矿权申请人;没有省地质勘查周转金投资的勘查项目,地、县政府可以委托其所属事业单位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其投资收益等通过合同约定。
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承担省政府出资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受省政府委托,管理政府出资矿业权资产,履行矿权人职责,代表政府收购探矿权采矿权。
(二)鼓励社会资金开展煤炭资源详查勘探工作
政府投资勘查完成普查以及必要的详查后,国土资源部门将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需要与市场需要,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煤炭探矿权市场投放计划,有计划地向市场投放相应的煤炭资源详查、勘探探矿权,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企业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方式有偿取得的煤炭探矿权,在符合有关资质的前提下,有优先开发权,允许其依法转让取得合法收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涉,并要创造条件,给予充分支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鼓励煤炭资源勘查中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
对在煤炭资源勘查中引进如三维地震技术等先进的探矿技术和装备,提高勘查工作质量的勘查项目及勘查单位,在确定勘查项目,选定勘查施工单位时给予支持和倾斜。
三、加强煤矿的规模结构调整,认真落实小煤矿的资源整合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部署,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本地区煤矿布局、资源储量及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县级摸底调查工作于2006年8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汇总,9月底前,市、州、地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设置方案,科学制定资源整合方案。资源整合的范围、原则及程序,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土资源部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要求执行。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