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换证申请的部门收到换证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出具换证材料接收凭证;对不符合的,应出具换证材料补正通知书。
(二)换证材料的审核:
受理换证申请的部门应按照《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以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换证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核,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予以换证。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注销其卫生许可。
对提出换证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接受过市药品监督局及各分局监督检查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三)新证的制作和送达
1、制作新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时,新证的证号和许可内容依据《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填写。
2、关于新证的有效日期:
(1)截止到换证核发之日,有效期不满4年的,原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发证日期为换证核发日期。
(2)截止到换证核发之日,有效期超过4年的,新证的有效期为换证核发日期后4年内有效。
3、企业凭换证材料接收凭证领取新证,同时交回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应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转知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换证工作,并制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方案,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未申请换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核发程序办理。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统一换证申请书
申请企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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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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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邮 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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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 邮 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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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联系 │ │电子邮件│ │ 联系电话 │ │
│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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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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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 邮 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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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发证机关 │ │ 原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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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许可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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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有效期 │ 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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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保证书 │
│ 本单位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换证资料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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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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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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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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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的目录、需要说明的事项及有助于申报的其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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