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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2.强化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规定,完善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扩大监察覆盖面。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职工工资、执行工时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严厉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1.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工伤待遇问题。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农民工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确保工伤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逐步探索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乡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试点市、县(市、区)也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积极探索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研究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试点市、县(市、区),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督促用人单位继续为农民工缴费。在失业保险方面,积极探索农民工缴费与享受待遇的办法。

  4.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明确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和方式,合理确定保障水平。

  四、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6年7月)。各市根据本《通知》精神,于7月20日前将推荐县(市、区)名单及推荐报告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各市上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试点地区。各试点地区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于7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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