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正确把握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划分标准
  1.要根据省《条例》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正确划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1)在农村生活居住5年以上,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
  (2)依法承包经营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
  (3)确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燉3以上成员或者2燉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符合以上农村居民条件的,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其他居民适用省《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三)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中二孩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
  1.关于二孩生育政策中几种情况的界定
  (1)户口未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不论在农村居住多长时间,也不论当事人是否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均不享受农村居民的二孩生育政策;
  (2)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农村居民的二孩生育政策:城镇居民转到农村生活居住的,且同时符合农村居民三个必备条件的;
  母女双方户口原为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母亲仍在农村居住,一直承包土地,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现母女又将户口登记在原村民委员会,且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母女双方原为农业户口,女儿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现又转回本村,承包土地且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成为城镇居民后,不再适用省《条例》中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登记为城镇居民之前已依法取得二孩《生育证》,并且登记为城镇居民时已经怀孕者继续有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