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从运行程序、权力制约、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制度建设、实施情况和运行结果开展调查、审核、分析、评价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体现内部控制基本要求的业务、财务和信息系统等管理规程、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实施情况。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等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执行本机构管理规定的情况。
1、是否对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合理设置,明确职责,形成了必要的互相制约关系;相关人员是否严格履行了规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
2、是否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决策、审批、授权和报告制度,责权关系明确,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重要事项两人以上审批,重大、突发、异常事件及时报告。
3、是否具有风险监控、识别和纠正的措施及能力,及时调整不符合内控机制要求的规定、做法,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并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运行结果。内控机制是否严密、有效,能否有效遏制贪污、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基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违纪违规基金回收纠正情况。
四、检查方法
本次检查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各级自查,上级抽查的方式进行。
检查工作由省厅统一安排部署,基金监督处会同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对部分市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各市按照省厅要求组织所辖区域单位的自查和抽查,主要包括:一是市、县的自查,二是对下级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各级自查面要达到100%;市对县(市、区)的抽查面不少于40%;省厅对市级的抽查面不少于30%。
五、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从6月份开始至10月份结束。
6月下旬全省安排部署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控检查。
6月至7月,省、市、县三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开展自查。
8月份,市级组织对县(市、区)的自查工作进行抽查。并于8月30日前各市将检查情况汇总,加盖市劳动保障局公章后,分别报省厅基金监督处和省社保局。
9月份,省厅组织对市级检查情况抽查,并于9月30日汇总上报劳动保障部。
10月份,部基金监督司会同社保中心对部分省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