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委托办理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2006]371号 2006年6月15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退税事宜的批复》(深地税发[2005]540号)下发后,各分局反映在执行中遇到很多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纳税人委托办理退税的事宜重新明确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以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可委托该外商投资企业为其申请再投资退税,经批准后相关退税款可汇入受托申请企业的银行账户或外国投资者指定的我国境内银行的其他账户。受托申请企业提交再投资退税申请时,应提供外国投资者授权其办理再投资退税和确认相关退税款汇入账户的委托书,不能提供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退税申请。
二、对代扣代缴境外纳税人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的退税,可由境内扣缴义务人提出退税申请,经批准后退税款可退入境内扣缴义务人账户。境内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提供境外纳税人授权委托境内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退税和将退税款退入境内扣缴义务人账户的书面委托,不能提供的不予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