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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场开办者不严格履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者资格审查职责,导致市场内经营户出现无照经营现象的;
  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致使上市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短斤少两、卫生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等现象,市场交易、竞争秩序不规范的;
  未对市场内违法违章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未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交易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
  有其他轻微违规违章行为的。
  (3)场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预先警示:
  证照不符或不全,超范围经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出售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有轻微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有轻微不公平竞争行为的;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领域中,发生轻微违章违规行为的;
  有其他轻微违章违规行为的。
  (4)警示方式分口头警示、书面警示、公告警示。
  能当场整改的予以口头警示;
  不能当场整改的予以书面警示,向当事人发出《市场预警整改通知书》,指明其违规违章行为的性质、警示依据,明确整改的期限和标准要求,同时将警示情况记入《市场预警整改情况登记表》。其中,警示内容超出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
  对预警后,整改不到位的,实施公告警示;
  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检查合格的,解除市场预警;
  对公告警示后未能及时整改,继续从事违规违章行为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依法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记入“经济户口”管理档案。
  4、应急工作制度
  (1)应急工作制度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发生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具有潜在严重危害或可能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案件时,工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应急处理时应遵循的制度。
  (2)应急工作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市场内发生重大或集体的食物中毒、消防安全事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非典疫情、毒鼠强、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等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或突发性事件。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平时应成立市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办公室成员,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市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应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进行更新。
  市场开办者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市场内发生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市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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