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字[2006]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发展壮大我省的非公有制经济。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存在限制作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省政府及西安市政府出台的、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存在限制作用的有关规章。
(二)清理重点。现行规范性文件、规章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限制作用的有关规定。
二、清理原则
(一)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必须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二)省政府及西安市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有关政府部门发现本级政府其他部门的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的,向该规定的制定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同时向本级政府进行报告;下级政府在清理工作中发现上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的,向上一级政府提出,上级政府在确认属于本级政府规定的情况下,予以修改或废止,确认属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责成有关部门予以修改或废止;不属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定的,逐级或直接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提出,由其作出决定。
三、清理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