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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六、不断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一)各试点县(市)区要将试点工作同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实施省、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推进我市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积极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
  (二)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基础设施、卫技人员、医疗设备、药品使用、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估,筛选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确保农民得到技术适宜、价格低廉、安全可靠的基本医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具体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支付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等主要内容,对有违规行为的医院要及时予以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三)规范服务,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以人为本,为民、便民、利民,转变观念,端正医风,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诊疗行为。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使用目录外的贵重药品需经病人签字同意。要适当提高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诊疗技术的报销比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质量的监管,规范其购进、贮存与使用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监督,想方设法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四)加强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要切实加强管理,规范程序,阳光操作,逐步建 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管为主,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体系。建立定期汇报、公示、举报、审计和通报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农民参与、社会共同关注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各试点县(市)区要重点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定期检查和评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要设立投诉电话,对于投诉事项,有关机构要及时给予答复。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不到位或挪用、拖欠等徇私舞弊行为,以及人员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管理混乱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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