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保参合农民受益。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需求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降低正常保障水平,影响农民受益和参合的积极性。原则上要预留5%风险金,将其余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最大限度用于农民补偿,使农民真正受益。各试点县(市)区可积极探索增加门诊特殊病种补助、适时调整住院补助比例、提高产妇分娩补助标准等办法来扩大受益面,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3、简化报销手续。一方面,农民有自由选择定点医院的权利,另一方面,定点医院的卫生服务质量和各项服务措施要跟上到位,简化报销程序,讲究工作效率。在报销方式上,既可以让农民到经办机构领取报销款,也可以由工作人员将报销款送到农民手中,还可采取经经办机构同意,先由经治医院按规定代付部分住院费用,出院后再由经办机构补交等办法,让参合农民及时得到补偿。
4、加强资金监管。要采取张榜公布、媒体发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包括财政补助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各乡镇、各行政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缴、支付情况作为乡镇政务、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五、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工作
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福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在启动合作医疗的同时,开展对农村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落实农村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特困及失地农民的医疗救助政策,并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缴纳,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县(市)区合医中心审核认可)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偿后,当年总额超过1000元的,按不低于扣除合作医疗补偿后金额的40%给予救助。对门诊特殊病种(具体病种种类、数量各县(市)区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的治疗,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当年累计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按不低于当年符合规定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总额的40%给予救助。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