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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四、主要措施
  (一)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2、集体扶持。鼓励乡镇、村集体、企业、个人捐资。
  3、政府资助。从2006年起,省(含中央补助)、市、县级财政对试点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每年人均筹资总额不低于40元。今年省(含中央补助)财政对我市参合农村分四类补助:第一类,永泰县、平潭县和闽清县,省以上人均补助30元;第二类,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省以上人均补助24元;第三类,闽侯县、长乐市,省以上人均补助16元;第四类,福州辖区,省以上人均补助10元。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2006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榕委〔2006〕1号)文件精神,经市财政测算,我市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按照农民实际参合率进行补助。具体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年人均补助3元,罗源县、连江县年人均补助9元,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年人均补助10元,仓山区、晋安区年人均补助15元。其余由各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县(市)区级财政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参保对象是农村计划生育“二女结扎户”的,其两个女儿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给予补助。
  (二)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农民个人缴费要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探索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安全稳定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可以由各县(市)区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委托各乡(镇)政府或财务部门收缴。缴费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农民缴纳的资金要及时存入县(市)区合作医疗资金专户。省、市财政补助的合作医疗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助标准核定后,拨入各试点县(市)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
  个人缴费和财政资金必须全部及时进入专户。要制定好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做到专户储存,专人管理,钱账分离,日清月结。
  (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参合率
  1、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试点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积极调动各方力量支持和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让农民群众能真正理解、支持和拥护这项制度,因势利导吸引农民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农民参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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