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06〕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和省里的统一部署,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是:2006年将试点县(市)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全市40%的县(市)区,在继续推进罗源县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新增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等三个县(市)区;2007年扩大到80%的县(市)区,新增闽侯县、闽清县和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农业人口;2008年覆盖到永泰县、平潭县,实现基本覆盖全市农民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系统化的政府工程,试点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县(市)区、乡、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责任制,保证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实事求是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和主要做法,增强农民的健康风险与互助共济意识。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引导群众以家庭为单位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坚持科学务实的原则。试点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试点方案,实现资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补偿方案的确定要统筹兼顾,邻县之间方案差别不宜过大。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严格实行办事公开制度,资金筹集与支出向群众公开,强化服务监管,便民利民,简化手续,真正让农民方便,受益。
三、组织管理
(一)建立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福州市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卫生局、农办、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人事局、人口和计生委、药监局、编办、政府法制办、税务局、审计局、红十字会等部门领 导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并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成立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小组,在省级专家指导组的指导下,负责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评估工作,及时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专家指导组报告试点进展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试点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并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同时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代表组成,负责定期检查、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试点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业务管理。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经办机构,其人员编制由试点县(市)区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自行调剂,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务必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县(市)区经办机构可在乡镇设立派驻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日常业务。县、镇(乡)、村要共同配合,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