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卫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6]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和《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第14号公告),结合我市环卫设施建设管理现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环卫设施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环卫设施是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三大体系中的基础性体系,是城市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因何种原因需关闭、闲置、拆除垃圾站、厕所等公共环卫设施,须经所在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城管局批准,并进入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窗口依法依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