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就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四)组织、协调、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投资环境问题,并对下级投资环境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分析投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出完善投资环境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 投诉中心在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对象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就投诉问题作出说明,协助和配合调查;
(二)责令被投诉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或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
(三)要求被投诉对象就其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投资环境有关规定,造成损害事实、产生严重影响的投诉对象,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诫勉谈话、作出组织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挡、压制或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机关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六)对转办投诉件的调查处理进行督查,必要时可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投诉中心受理以下投诉:
(一)被投诉有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程序办理事项的行为;
(二)被投诉有不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优化投资环境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被投诉有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务(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给投资者造成延误或损失的行为;
(四)被投诉有违反政务公开原则,暗箱操作,故意纵容或庇护不正当竞争,不履行公开承诺或承诺后不落实的行为;
(五)被投诉有利用职权向投资者“吃、拿、卡、要、报”,索取、收受财物,以及参加投资者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消费等活动的行为;
(六)被投诉有其它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 投诉中心应引导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告知投诉人可以一事一诉,也可对涉及同一部门的数事并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投诉事项的,要求其推选代表(不超过5人),有序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