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封闭、隔离或限制有关场所。
(7)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
3.4 现场处置
应急救援的优先原则:
(1)保障所有应急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稳定和控制事件状态,尽量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
(3)保护国家基础设施。
(4)保护公私财产和环境。
(5)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启动应急预案后,即进入应急处置阶段。政府各部门、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分预案、专项预案,遵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救援行动。
突发环境事件性质为放射性污染时,启动《郑州市核与辐射事件及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现场的控制、侦测、处置等工作,由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当事态特别严重、本市应急能力难以满足需要、需报请省政府突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协助救援的,由省会应急办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
3.5 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要严格执行现场救援人员的现场工作程序;进入非安全区域要配备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离开非安全区域要进行必要的洗消程序。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周边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和地点,并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的安全疏散撤离;根据情况需要,可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医疗救护专业人员和相关专家要对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人防护提出指导意见。
3.6 应急终止
3.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指挥部按照情况确认终止时机,并上报省会应急委。
(2)应急指挥部向下设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监测分队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 指挥协调
4.1 指挥协调机制
各相关部门、事发单位、协作成员单位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能和专项预案,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救援行动。
应急指挥部进驻现场,各下设机构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在当地政府救援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