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区县安置部门要采取双向选择安置和指令性计划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增加安置工作的透明度。要积极创造条件让有安置指标的接收单位和需要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公开的双向选择,双向选择中要优先推荐转业士官、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和长期在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对在双向选择中落选的退役士兵,在剩余计划中实行指令性安置。对指令性计划安置不满意的退役士兵可在接到安置报到通知的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放弃政府的指令性分配,领取一半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同时享受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待遇,超过规定期限不提交书面申请的以后不再办理。
(四)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年以内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具法定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不得将退役士兵分配到发不出工资的单位,更不能出现分配后就下岗的情况。退役士兵报到上岗后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所有接收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 2 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五)选择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要自觉服从分配,从接到分配工作通知起,逾期半年仍不到单位报到的,视同自行放弃安置,当地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置。
四、增强创新和改革意识,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动员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进一步扩大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比例。原十城区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在8月底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履行相关手续。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经费的筹措按《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5〕129号)执行。同时,要认真落实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转发〈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民优〔2005〕194号)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劳动就业保障、教育、税收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