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要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努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措施和政策,加强规划审批,在新建城市大型公共建筑时,必须配套建设足够的停车车位。现有出租汽车停车车位不足的城市,要加大资金投入,尽快在机场、车站、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增建适量的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各级主管部门及出租汽车企业,要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对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而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制订方案阶段:2006年7月15日前,各市要根据建城〔2006〕107号文件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06年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21号)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对本地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7月16日--8月25日,各地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等各项整治工作。
(三)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8月26日--9月15日,各市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所辖县(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