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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监委、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监委、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六年六月)

  为进一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64号)以及建设部、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各地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个别市、县仍然存在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要求执行不力、领导重视不够、部门相互扯皮、市场秩序混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以及管理部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现象和问题,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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