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生产能力达不到有关规定的煤矿采矿权延续的办理: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6]69号)精神,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地方政府尚未决定关闭的煤矿,延续有效期一律设定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延续,注销采矿许可证。
(四)与相邻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重叠的采矿权延续的办理:
对发生重叠的采矿权,相邻矿山之间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或进行资源整合调整矿区范围后方予以延续。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自愿让出重叠范围的,按剔出重叠后的范围予以延续;
(五)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其他要求:
1、采矿权人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与其实际生产能力不相适应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设计达产期限2年仍达不到设计生产规模的,经调整其矿区范围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后予以延续;
2、有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尚达不到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的,经依法查处后予以延续;
3、采矿权人未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或未履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法定义务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履行法定义务后予以延续;
4、在采矿许可证延续中,凡采矿权人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均须向登记管理机关补交采矿权价款。
5、2006年底到期的小型煤矿采矿权的延续申请,由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按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统一组织报厅电子政务窗口受理。
二、区别矿种 从严审批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
恢复受理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申请,进一步规范扩大矿区范围的程序和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原已受理扩大矿区范围申请的,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扩大矿区范围条件的报件,说明理由后作出不予扩大矿区范围的批复。
(一)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扩大矿区范围:
1、煤、磷、铝土等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矿种,且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尚未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或不符合编制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2、未纳入经我厅和相关部门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
3、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
4、扩大矿区后影响已规划的大中型矿山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