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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采矿权管理的政策变化较大,我省暂停了部分矿种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和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近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铝土矿资源勘查与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就当前采矿权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恢复 加快办理到期现有合法采矿权延续手续

  全面受理各矿种到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完善延续登记的相关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

  1、因各种原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的;

  2、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

  3、无正当理由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

  5、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

  6、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与国家在建和拟建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延续的办理:

  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与在建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已达成合理补偿小矿、整体收购或联合办矿等处置协议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尚未与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达成处置协议的,对其提出妥善处置的要求,暂予以延续有效期1年;

  与拟建设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的,可予以延续,但维持其原有的矿区范围不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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