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住院救助(含社区家庭病床)。市和区(市)县按照方便群众、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实施“六免、八减、三优惠、一方便”等优惠政策。
1.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发生的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相关部门补助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后,按医院级别予以救助。救助比例为: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40%、三级医院30%。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为5000-10000元,仅限救助对象本人住院使用,不结转下年使用。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需经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转诊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自付费用,其余费用通过结算方式解决。
3.救助对象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费用由救助对象本人全额垫付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发生急病,不能按正常救助程序转诊的,可先到就近医院急诊治疗,但在急诊处置后,3天内要及时转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如确属病情不允许转院等特殊情况,需到所在区(市)县城市医疗救助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治疗。
4.资助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并享受少儿住院互助金报销政策。
(三)关于一次性救助。对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孕产妇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救助,用于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
四、资金管理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大病统筹基金结余、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基金分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其他任何费用。市级建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对财政困难区(市)县进行补助。
(二)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