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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6〕5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缓解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成委发〔2005〕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城市医疗救助机制。
  (二)因地制宜,量入为出。城市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三)多方筹资,多途救助。通过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优惠、社会力量资助等形式对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

  二、救助对象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各级政府确定的城市其他困难群众。

  三、救助办法

  城市医疗救助采取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一次性临时救助的方式进行。
  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城市医疗救助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模式运作,实行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救助对象凭《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就医,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一)关于门诊救助。由各区(市)县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门诊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年累计门诊救助金额为30-10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年度包干使用。救助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门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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