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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财政监管。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四)根据租金补贴的需求状况和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的储备情况,可以实行轮候。轮候顺序依照家庭困难程度和申请登记的先后加以确定。

  六、公共住房制度的监管体系
  (一)准入机制。对申报家庭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的原则实行资格管理。
  1.街道办事处或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申请家庭的初审或出具证明工作。
  2.五城区房产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申报家庭的复核、公示。
  3.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纳入公共住房援助体系家庭的资格认定、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等工作。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退出机制。
  1.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五城区房产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建立公共住房援助家庭的动态监管体系。逐户建立援助家庭的收入、住房和家庭常住人口状况的动态档案,并对援助家庭的居住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对住房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补贴标准或停止补贴。
  2.采取社区公示、网络查询和热线电话、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对援助家庭进行广泛社会监督。
  凡违规领取租金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除退出已领租金补贴或已购住房外,不得再享受公共住房政策优惠。有关部门还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上市条件交易时,应将政府提供的政策性优惠返还,返还的资金纳入公共住房专项资金管理。

  七、公共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公共住房制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住房制度有关政策拟订、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每年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确保土地供应;财政部门根据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需求计划,保证资金到位,并对公共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确保公共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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