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安、卫生、安监、水利、城管等与环境应急任务有关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6.2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会同铁路、民航、海事等相关部门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陆、海、空交通安全通畅。
6.4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6.5 工程抢险装备及物资保障
市建委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市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突发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6.6 技术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市内外有关环境专家开展环境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环境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环境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以及自然生态等专业气象系统建设,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通报平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等相关制度,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6.7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公共事件急需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环境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环保局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环境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培训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