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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四)对42家省、市限期整治企业进行检查。2006年的限期整治企业必须在市政府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委牵头,环保、监察、工商、能源办等部门积极配合,把市政府和当地政府限期整治企业作为督查的重点,对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一律停产治理,治理无望的予以关闭。
  对42家省、市限期整治企业进行检查,要强化落实“五个要求”:要有治理方案;要落实资金;要开工建设;要按时完成;要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采取切实措施

  (一)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各区(市)县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落实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切实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三)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2006年国家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2006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人名单。要充分发挥“1263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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