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1.环保局牵头,经委、物价、监察等部门配合,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纠正的,监察部门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环保局牵头,经委、司法、工商、电力等部门配合,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标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务必开展好“六个检查”:检查排污口是否规范;检查有无污染治理措施;检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检查污染治理是否达标;检查是否偷排、漏排;检查是否有阳奉阴违问题。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在本辖区内,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审批合格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要着力抓好“五个整治”:规划区未经环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政部门违法审批、越权审批;建设单位未“三同时”、“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