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水务、农业、林业、旅游、商贸及政府应急办、目督办等部门要继续履行好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大力配合、支持和参与环保专项行动。
三、突出整治重点
各有关单位要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以大气环境和水环境综合整治为中心,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遏制污染事故上升的势头,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环保局牵头,水务、城管、农业、旅游、商贸等部门配合,在2005年和2006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
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限期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农家乐、屠宰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安监局牵头,经委、环保部门配合,继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岷江、沱江流域成都段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15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经委牵头,安监、环保部门配合,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和环境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工作,必须做到“五个落实”: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要有标志和宣传牌;清除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清除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落实保护区内的应急预案和各项措施。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含工业企业集中区,下同)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