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关于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59号)和省环保局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发〔2006〕56号)要求,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我市定于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抓好环保专项行动。市政府成立全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同时市级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作好工作安排,听取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汇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研究解决环保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搞好阶段小结和专项行动总结。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是这次专项行动的直接责任人。
市、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在打好环保专项行动主动战的同时,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攻坚破难,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经济主管部门要对工业企业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尤其要对市政府限期整治的42家省、市监控企业的情况进行督查;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环保专项行动中的违法案件,案件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重大损失需要鉴定的,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引发环境事故,尤其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能源办)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