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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全面开展规划和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一)全面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决策中要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生态功能的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确定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规划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审查机制,加强规划的环境管理,把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关,使环境保护更好地参与综合决策。

  (二)强化开发区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2008年3月1日之前,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要完成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发区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2008年3月1日之后,未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环保部门一律不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高度重视化工、石化等园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编制环境风险评价篇章,建立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应急防范系统,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三、强化环境监管,切实把住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削减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发展腾出环境容量。鼓励发展能耗低、污染轻、对环境影响小的产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符合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要求,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把住环境准入的第一道门槛。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污染严重且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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