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要以实施《决定》为契机,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市委发〔2005〕42号)精神,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决定》的要求,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岗位分散和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制定便于他们参保缴费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同时,要加强与再就业工作的协调配合,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切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参保缴费。在2011年前,对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作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仍可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办法的过渡。
  (三)统一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认真做好个人账户纪录,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四)积极稳妥地做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计发办法改革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工作难度大,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决定》中新的计发办法规定,借鉴东北三省试点的做法和经验,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我市将结合实际,在认真测算和充分考虑“中人”过渡办法的基础上,贯彻执行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
  为了与统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等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相衔接,积极稳妥地做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对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各县区可先按照《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办理退休手续,待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后,再进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予以补发。
  (五)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管。要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在地的企业进行详细的摸底排查,对至今尚未参保的企业强制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名存实亡的参保单位进行清理注销。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